破产撤销权研究
一、破产撤销权之概念与立法模式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破产撤销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40条。
[4]耿云卿:《破产法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5页。
[5]前引2,第270页。
[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7][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8]前引2,第272、273页。
[9]前引7,第191页。
[10]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6年版,第474—475页。
[11]参见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1-652页。
[1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13][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科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
[14]前引12,第386页。
[15]前引7,第173页。
[16]前引7,第185页。
[17]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56页。
[18]前引17,第257页。
[19]前引7,第185页。
[20]前引6,第186页。
[21]前引6,第185页。
[22]前引10,第471页。
[23]前引7,第263页。
[24]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25]前引25,第24-25页。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