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草原的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就是说,草原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一般属于国家所有,建国以来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据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的统计,在六省区的国有草原中,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占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