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正确解读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的域名服务机构有三种,需要花些时间去辩别,毕竟还真有些绕,一是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根域名服务器只有全球只有13台,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其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公开信息,中国目前仅有8家注册管理机构获批,分别管理中国境内的顶级域域名,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cn”、“。中国”、“。公司”、“。网络”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是“。政务”、“。公益”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ren”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等。其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就比较多了,截止目前为止,中国境内共有93家企业获得注册服务机构的资格,这类机构就是提供域名查询、注册服务、交易、解析服务,比如说中国万网是阿里云名下等。
域名解析服务是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什么叫域名解析?其实网络登陆,计算机是通过IP地址登陆的,但IP地址是数字段,人们不容易记住,所以人们给相应的IP地址起了一个昵称,比如说101.11.0.168这个IP地址(胡写的),对应的域名就可能是JD。COM,这样人们就容易记住后输入登陆。域名解析就是帮助人们在输入域名后将域名对应到相应的IP地址上的过程,这样人们就能访问服务器上的网站。
这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发最大的争议条款就是第三十七条,至于媒体所称的新规出来后域名持有者必须实名验证,这在老的域名管理办法中其实就已经有规定,工信部也经常三令五申以实名制问题督促域名服务机构进行整改并停止解析。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这个条款很有意思,估计也会造成互联网商界的腥风血雨了。此条款会直接影响以下一些主体和商业模式,“伤害”很大。
一是外资企业。比较典型的如在中国赚大发了的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域名Apple.com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是国外鼎鼎大名的CSC,新规若正式实施,苹果如果还要在中国开展营业使用这个域名,就必须开除这个国外服务商,找国内的93家服务商之一,或者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另行注册新域名进行使用。其他的还有微软,还有类如在中国自贸区内设置服务器的UBER,以后可能在自贸区被设置服务器的GOOGLE中国等,都可能要小心重新布局了。当然,很多外资公司其实都没有在中国设置服务器,但是,随着《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进一步立法,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将越来越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