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域名具有注册效率高、使用成本低的的特点。但是,一旦域名争议出现,通过传统的司法解决方式往往效率非常低,诉讼成本也十分高。自然的,人们想到了利用互联网本身来解决域名争议问题。早在NSI管理国际顶级域名的1995年,NSI就为域名纠纷设置过一个解决规则;英国的。UK域名注册管理者NOMINET也在1997年出台了自己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ICANN建立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下,建立了一套迄今仍十分有效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

  在中国,CNNIC在着手修订《暂行办法》的同时,也开始考虑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2000年4月,CNNIC委托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开展有关建立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论证工作,此后的一年时间里,CNNIC共组织了五次专家讨论会,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家单位征集了意见,并且在2000年7月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意见。为了检验域名争议办法的效果,CNNIC于2000年11月首先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成立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受理并解决中文域名争议投诉。再经过半年多的细致准备后,2002年8月1日,和《管理办法》同步,CNNIC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办法》)。

  客观地说,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UDRP的翻版。首先,和UDRP一样,它是一种司法、仲裁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实质上将争议解决机制排除在一般仲裁之外。在这种条件下,依据《争议解决办法》作出的裁决自然要“服从于司法程序的裁决”。

  其次,在域名投诉的适用范围上,《争议解决办法》完全采用了UDRP的“三原则”,即(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在判断“恶意”的时候,《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样,都参照了UDRP的内容:(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再次,在争议解决机构的确定上,《争议解决办法》和UDRP也是如出一辙。两种办法都是由域名管理机构(即CNNIC或ICANN)指定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裁决机构。另外,在裁决结果上,《争议解决办法》也和UDRP一样,仅限于注册人的变更,不涉及经济赔偿。

  根据CNNIC的统计,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进入与《争议解决办法》基本相同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解决程序的共22起(其中国内案件17件,涉外案件5件)全部都已裁定,且所有当事人都服从裁定,可见这套争议解决办法的确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