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2、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资料:
1、土地使用(租用)证;
2、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4、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5、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6、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7、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8、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二)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三)十个工作日领证。
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五)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六)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七)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八)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