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委会告物管,讨占道停车费

  武侯一小区内车位不够,住户只得占道停车,物管收取一定停车费,但小区业委会却认为,物管无权收费,并将物管起诉到法院。昨日,成都首例业委会告物管讨占道停车费案件在武侯区法院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业委会诉求。

  位于广福桥北街的巴黎阳光小区建于2001年。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委托瑞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小区的前期物管工作。小区内原设计的地面停车位是110个,由于小区业主的用车量增加,原设计的地面停车位渐渐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不少业主便将汽车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上。从2005年起,每月地面停车量达到近300辆,物管公司每月向停车的业主收取场地占用费100元/辆。

  而小区业委会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管无权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收取停车场占用费。小区物管不仅收取了这部分费用,还将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业主委员会。去年9月,业委会将物管公司告到武侯区法院,要求物管返还从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收取停车费的80%,共计54.4万元。

  昨日上午,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涉及小区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收益权问题,是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业委会目前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他们的起诉已经通过小区业主授权,所以其诉讼缺乏前置程序,予以驳回。

  昨日下午,业委会主任金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立即召集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