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法实施一年,权利观念启蒙初显成效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对民事裁判的一大贡献

  有专家认为,对《物权法》的过度依赖,反而恰恰折射出当下中国法治的艰难处境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迄今已近一年。一年前,物权法草案吸引了广泛的关注、期待以及争议;一年后,物权法以国法的权威为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依据,同时开启了一场社会权利理念的思想启蒙。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民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普及,而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也随之得到强化。

  如今,在《物权法》出台即将一周年之际,《法制周报》再次聚焦,总结其利弊得失。

  手持《物权法》应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以及司法机关对物权法进行具体的适用,社会对物权的认识有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物权的概念,懂得了依据《物权法》行事,并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物权法》实施之后,在法庭上常常出现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庭的应诉者。

  回顾一年前,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在颁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引起了各地居民的响应,他们纷纷拿起《物权法》当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纷纷出炉。

  浙江省的“物权法第一案”就是邻居之间打官司的。青田县的一栋公寓楼,原来楼顶大家都可以用,后来楼顶的三户人家,把通往楼顶的门上了锁,从此楼下的住户们就再也用不了楼顶晒台了。现在有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在建筑物中,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为某人专有,则可认为是建筑物归住户共有的部分,应该由全体住户享有和共同管理。于是,楼下的住户们把楼顶的住户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打开楼顶,让大家共享。

  而南京一个楼盘的一批业主们,今年6月份就拿到了房子,可是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了,开发商却一直拒绝开购房发票,并且阻挠他们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说,合同规定房子交付后180天内办理房产证。《物权法》明确规定,3个月之内要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明显违背了《物权法》。

  2007年10月11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宏怡小区,居民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开“夺权”,炒掉物业公司。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当年10月1日实施后,中国首例依照规定让物业公司“下课”案例……《物权法》从维护物权的角度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价值标准。物权观念的具体表现,在于尊重物权理念,慎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物权,并积极保护物权。

  物权纠纷中有了统一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对民事裁判的一大贡献。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占有人没有权利出卖该财产,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一种保护。

  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的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语焉不详,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均不明确。因此导致了市场交易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调查核实对方标的物的权属情况,这样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降低了交易效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而相应的纠纷一旦到了法院,因为法律存在空白,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因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了交易主体可以善意取得物权。

  “万能法”折射出法治贫困

  《物权法》的实施,可以说寄托了公众无数的期待。

  不错,《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其他许多法律更有效力,但是《物权法》要想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法治,法律条文能得到落实,要大家都尊重法治,特别是公权力要被法治驯服。

  从终结强制拆迁到保障公民住宅,从终结物业霸权到挑战城管没收执法,当下社会中许多不合理的东西都寄望《物权法》去终结和挑战。但是有专家认为,对《物权法》的过度依赖,反而恰恰折射出当下中国法治的艰难处境。

  一方面,将如此多的期待寄望于一部《物权法》,这是不科学的,一部新法不可能创生许多权利,只能对许多已经沉淀下来的权利进行总结;另一方面,过度依赖某一部法律,这不是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类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指望一个铁腕领导带来突然变化,而过度依赖《物权法》,则是指望一个铁腕法律的诞生,这是不符合法治思维的,恰恰折射出法治的贫困。

  前不久,北京发生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为将电源引进自己的房屋,需要借用被告相邻的房屋墙体架设电线。但被告以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为由,拒不同意原告借用自己房屋的墙体铺设电线。法院最终判决了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便利,原告可以在合理限度内利用被告房屋的墙体。

  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这实际上反映出不少群众的物权意识尚处于模糊状态。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人们有了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但是权利应当合理行使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少人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合理权益。

  针对司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等,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力图圆满解决《物权法》存在的一些缺漏。(《法制周报》驻京记者郭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