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主状告楼宇广告商

  物权法能否赶分众出家门?

  就公开的资料来说,长沙业主法商公司无意间成了第一个想赶长沙分众出门的人。

  法商公司在诉状中称,他是华菱大厦的业主,2006年入住,随后拿到了房产证。入住之后,公司员工发现,大厦的电梯口处安装有长沙分众公司的电子广告分布广告机,不断发布声画合一的电视广告。

  法商公司认为,电梯间、楼房外墙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要在电梯间、楼房外墙打广告,必须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但是,长沙分众公司既没有向华商公司征求意见,也没有向他们给付费用。因此,法商公司选择了直接起诉长沙分众,要求他们拆除广告机。

  但是,长沙分众的代理人对此说不。他的理由是,在本案中,物权法不仅不能赶长沙分众出门,反而还保障了长沙分众的利益。“作为业主之一,你无权单独主张物业共有部分的请求权。”

  按照《物权法》规定,公民个人享有充分的物权,问题在于,物权法并不会具体指出,在决定商业广告进不进家门这一块上,业主是否能够一票否决。“大多数业主都同意我们的广告进去,法商公司一家无权单独起诉我们要求拆除电子液晶显示器。”长沙分众公司的代理人说。

  按照他的理解,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由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涉案大厦业主对涉案建筑电梯间等共享部分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实行“协商一致的”的管理原则。法商公司要求拆除电子显示器,必须取得大厦大部分业主的支持,没有单独的请求权。

  业主可否单独行使否决权?

  但是,法商公司代理人认为,对于楼宇公有部分的商业广告,每一名业主都可以行使否决权。因为安装商业广告机,不是公益广告,所以不能因为大多数业主同意,就可以剥夺其他业主的法定权利。长沙分众公司安装机器,直接侵犯了法商公司的物权,只要法商不同意,长沙分众就必须退出。

  另外,原告还引用了建设部的《城市遗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其中说,其他人使用公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了解,长沙分众曾与华菱大厦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书,2005年到2010年,在该大厦安装电子显示器并发布广告。

  4月28日的庭审当中,长沙分众甚至出示了大厦26位业主的确认函。但是法商公司说,大部分的签名单位都不是大厦的业主,而且其他业主的看法,与他们无关。

  如果一名业主就可以否决一个小区的广告发布器,那么分众的楼宇广告商业模式可能将遭遇巨大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个案子“不秀气”。

  广告出去,还是自己去“隐居”?

  坐在法庭里面的是法

  商公司,但他与坐在家中看

  电视的你可能会有关联。

  别人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牛群,放养在你的牧场,他利用你的资源,积聚财富,却从未分给你一块牛肉、一杯牛奶,而且牛群在牧场内产生的各种污染,还干扰着你正常的生活、工作,你会怎么做?

  这个比喻,是原告代理律师胡勇平说的。“牛群”,指的就是分众传媒的电视广告。作为一家商业公司,分众雄心勃勃,想挺进每一栋楼宇。但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有心情收看豪车的广告。

  接受商业广告,还是彻底对这些广告说不?这其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胡勇平说,在自己的地盘,我有充分的权利来做决定。

  他认为,长沙分众的商业广告,无论是声光还是内容,都是一种视觉污染。在法庭上,他甚至请证人当庭作证,说明楼宇广告影响他们的工作。

  但是,长沙分众的代理人说:答辩人的音量与画面根本不足以达到视觉污染及干扰正常生活的程度。除法商公司外,在华菱大厦,他们也没有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法商公司的起诉,是故意挑剔,故意干扰大厦的正常经营管理与工作生活秩序。

  在书面答辩状中,该代理人甚至表示: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电子广告是视觉污染,干扰了其生活,那么在现代社会这样一个发达的商业社会里,被答辩人岂非是寸步难行,只能远离都市生活而隐居。

  广告滚开,还是自己去隐居,这个答案,让谁来回答?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