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遭遇旧法制约
随着《物权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批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陆续起诉到法院,记者从北京市各法院了解到,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赠予、停车泊位以及小区内公共设施被占等几个方面。而由此引发的《物权法》与其他特别法的冲突问题也开始表现出来。
其中一个刚刚被昌平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到《物权法》是否溯及以往。
沈先生1998年花了120余万元从闫先生处购得位于昌平镇的6套住房。1999年6月10日,他得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然而上个月,沈先生却发现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已经派了两个人搬进了自己的一套房屋,并更换了房间的门锁。原来,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判了刑,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沈先生以《物权法》为依据,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沈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如果诉讼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他们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申请国家赔偿。
据法官介绍,根据法的溯及力原则,一部新的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该部法律生效后的事实,也就是不对法律颁布之前的行为进行调整。沈先生起诉的损害事由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具体到《物权法》是否可以溯及以往,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另有部分案件使新法适用遇旧法挑战。
八旬的纪老太太声称因3个儿子不孝,因此要收回自己与丈夫赠予3个儿子的几间房屋,但纪老先生已经过世。今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3个儿子未严重侵犯赠予人权益,因此驳回纪老太太的起诉请求。昨天,纪老太太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共有权的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表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按份共有,那么纪老太太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撤销赠予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在丈夫去世后,纪老太太也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单独行使撤销赠予权还有待法院予以认定。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进入二审阶段。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而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