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抢救,保险公司垫费

  本报中山讯中山昨天宣布:5月1日起在广东省率先实施保险公司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相关规定。

  明天起实施的《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必须无条件抢救受伤人员,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发出的通知后两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并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垫付),最高限额1万元。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