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成本推动房价上涨”错了吗?——与马光远博士商榷
4月2日,愚人节刚过,《新京报》赫然登出署名为“经济学博士马光远”的评论文章《“拆迁成本导致高房价”?》。细读之余,如鲠在喉:这样一篇曲解原意、逻辑混乱、论据虚假以及乱扣帽子的文章,怎能任其大行其道、混淆视听?
第一,曲解原意。该文引用事实时,说“与会专家认为……近年来拆迁等成本的上升,推动了地价和房价的上涨”。专家这么说,其实并没什么问题。只要不处在供过于求的状态,任何商品成本上升,都会推动价格上扬。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远未到供过于求的状态,拆迁成本上升,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地价和房价上涨。请注意,“与会专家”说的是“推动”,而不是“决定”,但到了马博士的文中,竟把人家的意思歪曲成“拆迁成本导致高房价”这样一个明显不合原意却又能引起社会反感的话题,一下子把“与会专家”列入了疯狂者的行列。
第二,逻辑不清。在歪曲“与会专家”的意见后,马博士认为“学者是将高房价的矛头指向了老百姓”,这种论调可能会陷“与会专家”于万劫不复之地。人家仅仅陈述了一个事实,马博士就说人家“把矛头指向老百姓”,这种结论不知是怎么得来的?再说了,即使有人认为个别拆迁户要价过高,那怎么就成了“指向老百姓”呢?个别人能代表老百姓吗?如此乱扣帽子的行为,实在令人心惊胆颤:今后的研究,还要不要实证?
第三,论据虚假。在文中,马博士说“原来拿农民的地,连一点青苗费都不给”。这实在是无知之论,真不知道他的“原来”指的是什么时候。任何一个对中国土地管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任何征收农民土地的时候,都是要给青苗补偿费的。马博士上嘴唇碰碰下嘴唇,就把几十年来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和费用给抹掉了。
马博士还说,“现在物权法起码给了一个标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也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同样是无知之论。首先,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早在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中就有规定了,不是等到《物权法》出台才有的。其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总和不得超过30倍”的规定。马博士不仅歪曲专家原意,连《物权法》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弄明白。
至于乱扣帽子,且不说该文引用事实时,故意加上譬如“愚人节”、“很‘怪异’的专家座谈会”、“不无创意地指出”等明显带有贬义的语言,光说“矛头指向老百姓”、“丧失学术底线向官商献媚”、“放弃学术道德的底线”,这几顶帽子,大概就是想让搞一点实证研究、存一点不同见解的人闭嘴吧。
说到这里,其实只想提醒马博士,指责别人没关系,但一定要在尊重原意、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一不小心让大伙看出你连基本的常识和法律知识都懂,就大损博士的名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