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误拆的是房子,误伤的是私权

  全家人出门做“尾牙”,回到家中却发现门窗不翼而飞,房内所有的家具也都不见了,原来是拆迁队误拆了本不应拆除的房屋。家住福建莆田镇海社区东梅街的翁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起“乌龙”拆迁。(2月4日《海峡都市报》)

  对于此次“误拆”,人们恐怕依旧是要表现出宽容的。一是要拆迁的房屋都在拆迁房子上做了拆迁标志,谁让你不该被拆迁的房子不贴上一个“谢绝拆迁”的标志呢?二是人在赶急的时候难免出现失误,本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三是拆迁队只拆除了门窗部分就被制止了,换而言之,好好的房子没有被拆光,损失也不是很大,或许不必耿耿于怀。四是有关方面事后的态度应该说是不错的,“将对翁先生的房子进行修复,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于房中被盗的物品,等公安机关调查出来后,再给予赔偿”。

  总之,笔者相信这一次“误拆”又会在道歉、理解、宽容、补偿等相关人士的一系列举动中,画上完满句号。但不知为何,笔者心里总是不太踏实。若把房子比做一个人,误拆就等于误杀,那么误杀之后是不是随便抓把药把伤口补上就可以了呢?当然,房子毕竟不是人,没有生命,把房子搞破了,补上也确实能照旧使用。但问题是房子代表着民众的一种私权,就好比人的生命权一样——你把身体误杀了,补上伤口,但你很可能照样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同理,你把房子的“伤口”补上,你也很可能伤害了主人的私权。试想,但凡被误伤了私权的,给点补偿就够了(补偿的钱也来自纳税人的),私权的地位无形中被降低了。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房子这个财产权已经被拆迁队误伤,至于人身权也差点被误伤——为了赶进度,拆迁队不管里面有没有人,连房上有无标志也不仔细看就拆,这样的方式,谁敢保证哪天就不把房内的人也给误伤了呢?

  《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看来,有关方面赔偿他人损失是情理之中的,但要不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恐怕现实和理论还很有些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