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百分之一的物权也要百分之百保护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月29日中国新闻网)

  日前,广州市公布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该拆迁程序颇受网友质疑,认为三分之二无法确保程序正义。那么,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就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吗?

  单就民意调查来说,90%的支持率算是比较高了,诸如选举、评优之类的事,足以高票通过。可征收房屋毕竟与选举、评优大相径庭,无论旧房改造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都必然要面对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也许某一个体的房权,放在宏大的拆迁计划里微乎其微,仅仅是1%,但是,对每一个被拆迁人而言,却是100%。民意可因其自身的弹性而“少数服从多数”,但物权却是刚性的,是不能“被代表”的。

  所以,每一个房屋持有者都应百分之百依法享有《物权法》所赋予的房权,不应该有任何的折扣。愿不愿意交易自己的房权,要看交易是否合理,别人无权干涉,即使90%以上的人同意,也不能代表自己的“物权”、绑架个人意愿。也就是说,政府对每一个人房屋的征收,都必须获得100%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对百分之一的物权的百分之百的尊重,所以,暴力拆迁的场面才屡有发生。纵观各地拆迁,虽有听证程序,但听证大多流于形式,哪个听证会不是“一致通过”?至于同意率究竟是多少,谁去统计?人家说三分之二就是三分之二,说90%就是90%。

  剩下10%的人也许就是“钉子户”。但在《物权法》里是没有“钉子户”的,即便是“钉子户”,其物权也需要百分之百的保护,“钉子户”恰恰是对程序正义最有力的考验。面对“钉子户”,不应借三分之二或者90%的民意去强征他们的房屋,而应该通过耐心而公正的法律程序满足其交易需求。也就是说,唯有每一个百分之一的物权得到尊重,才是对法律百分之百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