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庭:司法绿色通道(图)
3月2日,本报《江西:呼唤交通法庭》一文发表后,不少读者认为成立或试行交通法庭很有必要。
超七成交通事故难执行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我省有超过70%的交通事故案件难以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尤其是没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就更难执行。
由于交警处理交通纠纷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没有司法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果,更无法对双方情况进行司法认定。双方“谈不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会一再反悔,刚调解成功又要重新调解。从财产保全的角度来讲,交警没权利强制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往往车辆经过检测就要放行,等受害一方再提出车辆保全申请就已经晚了。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交警到达现场,勘查现场,认定事故责任人后,该负责的负责,该赔钱的赔钱,不就解决了?实际上,交通事故因为涉及赔偿,调解会变得复杂起来。有过两次小事故之难经历的汽车司机邓先生,对交通纠纷调解深有体会。他说:“司法程序太繁琐,我的车只是小碰撞,都不能及时解决,两边跑。几个月过去了,还只走到法院的调解阶段。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私了’算了”。
交通法庭已有先例
2008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成立了鹿城区法院交通法庭。温州鹿城区交通法庭与交警部门合作试运行的第一个月,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47起,调解成功率就由原来的70%上升至90%。与此同时,鹿城区事故处理民警则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上来,使交通事故做到了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得到及时处理。
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则早在2004年7月就成立了交通法庭,并确定了工作宗旨: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五年多来,江苏宜兴法院交通法庭的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来自宜兴交通法庭的数据还显示,85%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通过该种形式得到快速调解,99%案件的当事人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每年当庭兑付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2008年8月,海南省海口市法院指导龙华区法院成立了首家交通巡回法庭,统一管辖并专门审理全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龙华区法院交通法庭成立后,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大幅减少。2008年海口市交警部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现场信访同比减少17起,下降了41.5%;法庭审理的案件至今没有一宗引起上访;去年两个月受理的案件相当于前年4个多月受理案件的总和。交通事故法律诉讼的绿色通道取得初步成效,交通法庭越来越得到群众的认可。
交通法庭这种形式好
从事法律工作的沈女士致信本报称,根据近年来的案件整理和调研发现,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案件占所有损害赔偿类案件的首位,而且赔偿的数额也最多。统计数字显示,近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占法院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80%以上。特别是随着假牌假证、套牌车、盗抢车的出现,以及借用、租用他人车辆的增多,一些诉讼主体不明确等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果能将交通法庭设在交警队,法官在案件了解之后就可提前介入。很多当事人不接受交警调解、要打官司,主要是担心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官的提前介入可以打消当事人的这种顾虑。交警对事故调解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事故双方签订民事调解协议,避免了“事后反悔”的问题。如果双方仍存在异议,法官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就介入案情,可大大地缩短诉讼过程的时间。
江西省保险协会秘书长孙明才表示,目前我省涉及人身财产和汽车保险的公司共有13家。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进入这些保险公司及汽车4S店事故处理程序,普遍会因当事人原因出现诸多索赔难等问题。贵报呼吁成立即时处理汽车事故索赔案的交通法庭,这种形式很好,提供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站式司法绿色通道”。既能够快速终结各类汽车交通纠纷案,同时也可提高我省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本报记者吕宙巡)
案·例
一方昏迷案件照样处理
去年底的一天晚上11点。陈先生像往常一样骑车下班。但他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场灾祸正离他越来越近。刚行驶到某街道路口,一辆重型箱式货车由北向南驶来与他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陈先生顿时觉得头重脚轻,当场昏迷。由于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陈先生昏迷不醒,而且没有现场目击者,一时之间无法查清事故原因。
事故三天后,陈先生还是没有醒来,陈先生父亲望着不能开口说话的孩子顿时心急如焚:“孩子,你倒是开口啊,你不开口说话责任在谁,就调查不出来,交警就要放人,保险公司不赔,医药费也没有着落。”
由于交警没有权利强制扣留当事人的车辆,扣押肇事车辆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这起事故中,由于陈先生一直昏迷,事故原因没法查证,交警打算将另一当事人周某的货车先放行。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等受害一方醒过来,警方发现责任在被放行一方时,受害人再提出扣车申请就已经晚了。事故原因没法查证,交警就没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消息传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是焦头烂额,按规定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就没法对当事人进行理赔。事情一度陷入了僵局,但是随着交通法庭的介入,问题就立即出现转机。
针对上述案件的情况,交通法庭一介入,就对周某的货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赋予法律强制力,对周某的货车进行了强制扣留,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执行做好准备。同时鉴于伤者昏迷,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对陈先生的医药费进行先期赔付,医治伤者,并赋予了强制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