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方法规与物权法的冲突谁来解决

  据《新快报》报道,5月11日上午,一封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街宝庆新南约10号、12号楼80多户居民,紧急上书全国人大,指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新南约10号和12号楼的拆迁有悖《物权法》原则。该上书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超越立法权限,与《物权法》相抵触,应予撤销或者改变。”

  包括广州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在内许多地方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所以屡屡受到业主有关拆迁规划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听取业主意见、补偿标准未与业主协商等指责,出现拆迁许可、补偿、裁决、强拆皆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等对拆迁户权益不够尊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都与政府有关行为得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类似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样的地方拆迁法规的允许与支持有关。因而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中不尊重公民物权现象要能得到根本性遏止,最终还得通过相关拆迁行政与地方法规中的违宪、违法与不合理规定得到撤销与废止才可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荔湾区80多户居民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予撤销或者改变,可谓抓住了改变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中侵犯公民物权现象出现的牛鼻子,无疑是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体现。

  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与《物权法》相抵触的规定如能如其所愿地得到撤销或改变,受益者将不仅仅会是这些上书全国人大的市民,此后的拆迁户们都可能从中受益。就此而言,广州荔湾区80多户居民上书全国人大,也是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的体现。

  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撤销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与地方法规规定,是现代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日渐高涨下出现的可喜现象,而且必定会对依法治国与法治社会在我国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类似于广州荔湾区居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行政与地方法规的行为,理应得到珍惜与呵护。

  尽管我们期待广州荔湾区居民的上书全国人大行为,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乃至于有相关的切实行动跟进,但是由于当前违宪与违法审查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与完善,所以被拆迁户物权受尊重状况是否能够因此得到根本性改观,预期并不令人乐观。

  此前已有包括部分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对部分行政与地方法规进行违宪与违法审查,也有公民就涉嫌违宪与违法行政与地方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至今尚未有被诉行政与地方法规规定因此被撤销或废止的先例。反之,在部分司法实践活动当中,一些涉嫌违宪与违法的行政与地方法规,反倒成为部分地方法院做出司法裁决的依据,这不能说不是违宪与违法审查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缺失的反映与结果。

  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了列举式的保障性规定,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单项法律也就保护公民各方面权益做出了规定,但是一些政府部门与地方出于行政便利与自利的需要,出台了一些与宪法精神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与地方法规,从而导致宪法与法律中部分规定实际上被架空,导致宪法与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部分保护性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这不但有损宪法与法律的尊严,造成法律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付之阙如,更直接导致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法定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包括组织拆迁在内的行为要能得到有效约束,公民包括物权在内的法定权益要能确获保障,建立与完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建立与完善违宪与违法审查制度,包括赋予公民就行政与地方法规涉嫌违宪或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宪法与法律尊严、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切实维护公民权益、促进与实现依法治国不可逾越的环节。(14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