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拾包女索要感谢费要适可而止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所应该做的,也是社会所提倡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拾金不昧者给以物质鼓励和精神奖励的同时,权利人应根据情况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如今这个《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却被异化,拾金不昧者提出的感谢费远远超出了这些。

  落在公交车上的挎包被人捡到了,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失主罗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捡包的“好心人”陌生女子向他索要500元“感谢费”,并且在遭拒后不再理他了。“这不是敲诈吗?”11日,罗先生向媒体打来电话求助。(12月11日《潇湘晨报》)

  拾金不昧者确实应该得到属于自己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通信费等,具体支付时要根据标的的价值和拾到者发生的费用而定,那么拾金不昧者也不能一厢情愿,更不能哄抬物价,采取欺诈等方式获得属于自己的权益。

  确实要索要感谢费,陌生女子应该在找到失主的同时,将自己的索要感谢费的理由摆在面前,那么双方可以商量,失主也应该主动提出感谢,可从双方的情况看,双方都有错误。失主既没有主动提出感谢,况且在对方提出索要感谢费的同时,没有去主动答应人家,然后再谈,而是以牙还牙,不但没有稳住对方,罗先生却气不打一处来,冲着电话大声说,“你这不是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吗?”那么陌生女子只能挂断电话。

  将心比都一理,对方或许是有口无心,提出此要求,但没有一定要让罗先生支付,那么罗先生为何不主动一些,说话客气一些。尽到人之常情的同时,陌生女子要还得理不饶人,硬要500元感谢费,那么就是她的错了,好事变成了坏事,触犯了法律,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索要感谢费见证失主和拾金不昧者的水平和素质,那么双方还是心平气和的处理问题,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也会解决,拾金不昧者也会获得《物权法》规定的权益,失主也得到自己的东西,获得失而复得喜悦。拾包女向失主索要感谢费没有错,但要是过了就会好事办成了坏事,那么双方都还是好自为之,谦让一下,相让一下,问题岂不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