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定义
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
这张支票是涉外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的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使用付款地的法律。就是说,支票上记载事项的规定,一般是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也可以用付款地,如中国的法律来规定。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出票的签章都是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付款人是不付款的(支票没有主债务人,付款人付的款,最终都要从出票人账户扣出,出票人签章,他可以不认可这个债务)。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