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按规则判决
【案情】
2007年11月29日早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某红绿灯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伍某发生碰撞,造成伍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事故发生在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无证据证实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无法认定”。
2008年4月16日,伍某亲属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万多元。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此事故是由于谁的过错造成的。法院最终依照有关规则确定王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本案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无证据证明是谁的过错,因此,法院依上述规则确定作为机动车方的王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按核实的损失数额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