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不再扣驾驶证

  修改之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但今后不能再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

  同时,新修改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新增了一项内容,即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扣留车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