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公证之后不可撤销
彭先生夫妇有二子一女,二老原本想与女儿一起生活安度晚年,便将唯一的住房赠与女儿彭女士,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之后发现女儿对他们经常不闻不问,二老反悔,不想给女儿办理过户。彭女士起诉请求法院判赠与的房屋归其所有,最终法院判彭女士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老先生夫妇经公证将房屋赠与女儿彭女士,彭女士也通过公证接受了该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彭老先生夫妇虽坚持称将房屋赠与彭女士的前提是彭女士需为二人养老送终,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彭女士的请求。
北方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彭老先生夫妇虽坚持自己的赠与是以彭女士承担赡养义务为前提,但并未写进赠与合同,也就是说,该赠与仍是无偿赠与。在此,公证员提醒,赠与时须谨慎,如附义务须提前写明,否则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合同法中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