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孕妇车祸后,十天后流产

  怀孕六周的阿青驾驶摩托车时被人撞倒擦伤臀部,10天后流产,阿青认为流产是被撞所致,将对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禅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宣判,判保险公司赔偿6000多元。

  今年26岁的阿青(化名)家住南海罗村。去年7月6日,阿青驾驶摩托车路经禅城区丝织路一交叉处时,与胡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阿青随即倒地受伤。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责。

  当日,阿青被送到市中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治疗,阿青仅是臀部轻微擦伤。胡某当场预支了2000元给阿青,作为伤情的进一步检查和疗伤。那时,阿青已怀孕六周,原以为没有大碍,但两天后却患上了重感冒,还出现了腹痛腹泻等病症,于是她到市妇幼检查治疗,并于7月16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次日,阿青再次去医院确诊,决定终止妊娠,并于7月20日做了清宫手术。

  阿青认为,自己的流产是被胡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在与胡某协商未果后,阿青一纸诉状将胡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共4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

  庭审中,胡某表示,交通事故中,阿青是倒地后受伤,并非汽车直接碰撞阿青的身体所导致。且事发十日后,阿青因重感冒、肠炎吊针、吃药,这些也有可能导致流产的。

  胡某还认为,经验伤诊断为臀部皮肤擦损,无需重大治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没必要给营养费。而先兆流产是可治的,不是不可避免的,但阿青却自己要求终止妊娠,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这笔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显示:“此次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先兆流产的诱发因素。”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胡某应该赔偿阿青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共1000多元。

  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病历上虽记载阿青自行要求终止妊娠,但阿青是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终止妊娠的。阿青发生交通事故时胎儿为6周,至终止妊娠时胎儿为8周。可见阿青至少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是希望保留胎儿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先兆流产症状,经过权衡利弊才终止妊娠。但从病历中反映,在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后,阿青确未进行充分的保护胎儿的治疗。发生先兆流产并最终终止妊娠,是严重的损害后果,对阿青造成了较重的精神痛苦,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和阿青自身的疾病原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

  据此,法院认定胡某应赔偿阿青合共9788.48元,扣除预先支付的2000元以及1000元鉴定费用,胡某应赔偿6700多元给阿青。由于胡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因此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阿青67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