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需要做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二)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