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公证撤销程序

  一、行使法定撤销权

  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此时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可直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应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一年的法定期间内行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忘恩负义行为”包括: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等。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夫妻间的赠与撤销亦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况下,实务裁判观点认为“婚姻不忠实行为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二、行使“穷困抗辩权”

  “穷困抗辩权”是理论上对《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权利的一种俗称。此时,“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对《合同法》第195条所规定的赠与人权利,在理论上其性质存在抗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多种观点。实务中,有的法院采纳的是解除权说或撤销权说,并据此判决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支持撤销赠与合同。因此,该条在实务中也可能称为撤销公证赠与的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