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先期医疗费谁来付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受伤需要马上救治,在交管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责任未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先期医疗费应该由谁来垫付?
案件回放:
今年2月12日,于先生骑摩托下班回家,由西向东,行至塘沽广州道与中心北路交口时,与一辆左拐的货车相撞。于先生当场被撞成重伤,多处骨折,需要马上入院治疗。交警认定货车司机为全责,指示货车司机预付于先生的医疗费。但是货车司机不愿意提前支付医疗费,因怕多付了钱,事后拿不回来。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于先生的伤势又很重,如果等到结案时再支付医疗费,那样不现实。那么于先生的先期医疗费又该由谁来支付呢?
律师说法: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李金凯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但是,这种预付是急需的预先垫付,而不属于赔偿的范畴,不需要也不应当等到责任认定以后再来决定。无论哪一方预付医疗费,待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