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拒赔“无现场事故”败诉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撞了骑自行车的行人后,司机王先生忙于救人,却忘了保护车祸现场以供鉴定事故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无现场”为由拒绝赔付。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2008年9月23日晚上10点,小客车司机王先生开车行驶到通州区通马路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出事后,王先生急忙打电话救人,忙乱中忘了保护车祸现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王先生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4万元。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拿着相关凭证到自己投保交强险的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进行理赔时,该公司却称,不确定的事故责任按事主无责任情况进行处理,只同意赔偿1万元。王先生认为,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将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起诉到通州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保护好车祸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较重责任,而不是无责。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法定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应全额给付11万余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