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走向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出行的频率在加快、半径在扩大,由此产生的交通问题不断增加。特别是步入汽车社会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跟进管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前提。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从欠缺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1986年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为标志,实现了道路交通统一管理

  公安部退休警官刘先生清楚地记得,截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物资匮乏、人员流动极少,交通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突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55年实施的《城市交通规则》,1960年实施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公路交通规则》以及1972年实施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其时,全国交通处于多头管理阶段,公安机关管105个城市市区交通,交通部门管农村地区的交通,农机部门管拖拉机。在法规执行中,执法主体重叠,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城乡标准不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物资、人员大流动,交通问题日渐突出。而“交通运输效率低、事故多、秩序乱”的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各地的经济建设。公安部和交通部多次协调,但是,由于许多方面的权力归属问题不能理顺,工作一度僵持下去。

  1986年,国务院审时度势,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7年,全国基本完成道路交通体制改革相关交接工作。随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2个行政法规。

  1986年12月2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成立,首任局长张正常履新。张正常上任后着手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20多年后,张正常回忆当时的情景,长舒一口气说:“《条例》出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终于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公安部据此陆续制定了《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等15个规章,初步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这期间,国务院还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等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等部门规章。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为标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之前虽说初步建立起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但缺少一部高规格法律为龙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公安部着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1998年6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提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2001年11月,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关于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议案》。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突出以人为本精神,对当时社会各界关注的“行人违法是否撞了白撞”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交警支队长平大队一名从事20多年事故处理的老民警谈到《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别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扣车”的权力。轻微事故不扣车,一般事故只在进行车辆检验时可以扣车。这一变化限制了公权,注重了民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提高了交通管理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它弥补了管理空白,解决了规范滞后和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它进一步界定了道路交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推动了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理念的转变,实现了交通安全工作从管理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的转变。

  为更好地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重点开展了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工作。4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制定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4个部令,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处罚执行等基本环节执法程序作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建立了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事故办案和检验鉴定人员回避制度、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范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加强了驾驶人考试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各个环节。

  自2004年开始,各省(区、市)陆续出台了地方配套法规。截至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市)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基本建立起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公安部针对发现的问题,着重解决了执法制度建设问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做进一步补充。在规范公路剧毒品运输管理方面,发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在规范执勤执法方面,发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出台了《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个规范性文件,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勘验照相》3个技术标准。在规范车辆管理方面,制定了《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

  这期间,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等部门规章。

  以2006年启动修改部令为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持续不断完善

  2006年年底,公安部修改了《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3个部令,重新予以发布(89、90、91号令)。

  2007年,公安部结合法律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配合全国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修改,解决了执行中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07年,公安部还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等部令修订工作。

  2008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陆续发布,与此同时,公安部推出了46项便民服务措施。同年,公安部又配套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9年,为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11号令)。2010年,又配套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这期间,国务院还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等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公安部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等部门规章。

  以2011年《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重要法律修改为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醉卧沙场君莫笑”、“李白斗酒诗百篇”、“贵妃醉酒”、“温酒斩华雄”。诗词歌赋、戏曲小说中的名句名段印证了我国酒文化的源远流长。在醉驾入刑之前,酒后驾驶被大多数人接受。有一组数据: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酒驾专项整治,期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6.6%和39.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酒驾屡禁不止,因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一些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

  要以立法的方式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文明驾驶良好风尚的形成。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其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就在修改的法律施行的第9天,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4车追尾。最终,他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完全认罪,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有网友将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改编为“酒驾的你”,以此来调侃醉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

  2011年,公安部还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作了修改,发布了《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116号令),进一步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

  2012年,公安部又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新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这部“史上最严交规”围绕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内、有吸毒等严重违法记录的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进一步严格了驾驶证申请、考试、审验、记分等管理制度,提高了驾驶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推出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等新的服务群众措施。123号令的实施潜移默化、日积月累地改变着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认识、行为。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克服、抵制、摒弃交通陋习的社会氛围悄然形成。闯红灯、非紧急情况下走应急车道记6分,遮挡号牌记12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以上的要重新考试。这些规定已被绝大多数驾驶人熟记在心,轻易不会越雷池半步。为配合123号令的施行,公安部还配套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同年,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对《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作了修改,并配套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成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包括1个行政法规、9个部门规章、200余个交通管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30余个配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迈向法治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从欠缺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提高了交通管理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它弥补了管理空白,解决了规范滞后和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和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