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四)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五)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六)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七)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八)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