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急部门共同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出警制度。确认交通事故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分为四级响应。
“办法”要求建立以高速公路沿线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级应急响应机制。经现场调查,确认交通事故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分为四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交通中断15小时以上,或剧毒危化品运输车泄漏的,为一级响应,由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处置;造成5至9人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中断10小时以上,或非剧毒危化品运输车发生泄漏的,为二级响应;造成2至4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的,为三级响应;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临时中断的,为四级响应。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救援站,相邻救援站间定位最长不得超过50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救援装备。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与沿线拥有大型救援装备的企业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在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或适宜救援装备行驶路线超过30公里时,及时调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尽快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