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裁决程序

  一、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裁决程序:

  1、申请和立案

  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2、反倾销调查

  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的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3、期限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裁不存在倾销、损害;终裁不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可终止反倾销调查,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4、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可以发生在反倾销立案后至终裁前的任何时间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与申请人及政府进行协商,以高于倾销幅度的价格销售其被控产品,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达成价格承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5、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6、最终裁定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如果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退少不补”。决定不征收反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予以退还。

  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二、充分条件: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调查机关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充分证明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损害;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