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7]91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6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9,56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6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006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413,360
60—74岁20,668×年限
75周岁以上103,34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184,260
60—74岁9,213×年限
75周岁以上46,065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762×年限
农村居民8,006×年限
丧葬费14,784.5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20,66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9,213×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营养费20~40×天
住宿费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