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内蒙古:5月1日起部分交通违法从重加重处罚

  导读:5月1日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等较为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将加重处罚,在法定处罚的幅度内,对行为人处以较重的处罚。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所有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属于性质、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在2014年5月1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处1500元罚款,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幅度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数额。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除扣留该机动车外,之前为2000元—5000元的处罚幅度,现在直接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之前为1000元—3000元的处罚幅度,现在直接处3000元罚款”。这些规定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了一个较重的处罚幅度或是上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