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级别管辖的因素有: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保证审判质量。
2、案件的复杂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常常与其社会影响的强度和影响面成正比,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应当与此保持对应。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包括的范围有:
1、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