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
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同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叫做管辖权的转移。
(一)转移管辖权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摘自:医学教育网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二)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的关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由一个法院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移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庭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庭之间移送;移送管辖则是同级人民法庭之间移送。
3、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由上级人民法庭决定或者同意;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人民法庭决定或者同意。
4、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的问题;移送管辖主要解决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往上提审或向下移审,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也可以下交一级或几级。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法院上提或下交的案件,必须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办理,不得拒绝。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人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指一些重大、复杂、专业技术较强、干扰严重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审判,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仍由报请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法规定管辖权的转移,主要是由于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差异很大,各地人民法院的实际病况也不尽相同,以便根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由适当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