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于除药品和军工产品外的所有产品,但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主动召回时限

  【《财经网》专稿/记者朱弢】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呼之欲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布《条例》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发出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报名通知,将征集六位人士参加听证会。

  这一《条例》即将走上前台,可以说是完善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又一进展。

  早在2004年10月1日起,中国就开始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2007年8月3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并正式实施。

  而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的《条例》,就则覆盖范围扩展到除药品和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为缺陷产品:第一个条件是,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这意味着将被召回将是某一企业的大批量产品,而非个别产品。第二个条件是,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这表示《条例》中所指的缺陷产品即包括已经产生危险的产品,也包括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当出现相关情况时,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这些情况包括: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此外,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也包含其中。

  与中国的其他召回制度一样,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责令召回的实施者,为国家质检部门。

  《条例》对责令召回的情况进行了时间限制,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而质检部门必须在两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

  此后,生产者须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根据这些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应超过九个工作日。

  而对于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仍在发展中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我们不难注意到,实际上召回时限事关重大。

  据《财经》记者了解,三鹿集团是在8月2日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奶粉问题”的,在之前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三鹿集团一直试图对事情真相加以隐瞒,并没有启动主动召回程序。

  另外,在今年的六七月间,江苏、湖南、甘肃等地卫生部门便已经觉查肾结石患儿与三鹿奶粉存在关联;7月16日,甘肃省卫生厅甚至向卫生部报告了相关情况。但是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有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向公众提供应有信息,同时错过了另一个召回时机。

  有人士表示,如果三鹿集团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获知“奶粉问题”的第一时间里即启动召回程序,“可能最后的危害不会如此之大”。

  此外,《条例》还制定相关的处罚措施。比如,对于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危害信息的而没有构成违法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承担缺陷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专家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亦规定,对于被责令召会,却拒不履行召回责任的生产者,将被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吊销其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