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共四类。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四类行为行为作了解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先到工商、消协投诉,一般工商、消协会在中间调解,若调解后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则只好通过法院起诉了。
2、当然也可以不通过工商、消协,直接到法院起诉,搞商家消费欺诈,双倍赔偿。
3、当然也要看看你买该门时对方给你开的发票和保修卡上是如何约定的,也有的保修卡上承诺假一罚十,若这样你还可以多要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