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于法有据。
刑法中关于自首的定义,言简意赅,仅有“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义,单从字面上进行比较,“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似乎有违法之嫌,但如果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综合考量,“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反而更合乎法理。
即便从法律适用上看,虽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肇事后报警”等作为车辆驾驶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就报警行为的定性而言,刑法属于普通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能适用刑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这里,车辆驾驶员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表现在外形上相一致。但是法定义务属于硬约束,是一种最低要求,如果法定义务与自首情节同时并存,不仅“自首”泛滥,不利于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强势头,而且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即混淆了法定义务和自首情节。
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等于变相鼓励肇事逃逸,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于履行了立即停车,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的肇事者,对其从轻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交通肇事以后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即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法律上都有对应的处罚标准,鼓励什么反对什么一目了然,已经体现了轻重有度的立法精神。肇事者只有采取积极性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才能减轻自身的罪行。相反,如果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再按自首对待,相当于重复评价,反而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报警算不算自首,不能单独拿刑法来衡量,毕竟刑法对于自首的定义,很难概括复杂的现实情形,如果生搬硬套,难免以偏概全。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浙江将交通肇事后报警排除在“自首”之外,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贯穿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