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韩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884号

  发布日期:2002-12-20

  执行日期:2002-12-2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防止我出口水产品在韩入境后发生换包、调包现象,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信誉,中韩双方在上海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今年以来被检出金属异物的浙江、江苏、山东和辽宁4省的出口水产品实行封印标识管理;自明年1月1日起,对被再检出金属异物的省份(包括上述4省)从被检出之日起的1年内对该省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封印标识;韩方从现在起只对被检出含有金属异物的箱装(小包装箱,而非集装箱)水产品作退货处理,同批合格货物可正常通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江苏、辽宁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出证放行的输韩水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加贴30mm规格检验检疫标识(附件1)。请有关局做好检验检疫封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有关标识重点加贴在包装封口处(附件2),并牢固、清晰。而且,有关封识必须在货物离境装运前的最后环节经金属探测器全面检查合格后加贴,不得在生产环节加贴,以确保出口水产品不被检出金属异物。

  二、各局要重视重金属汞的检测。最近,韩方多次通报我出口水产品被检出重金属汞超标,总局已就此发出警示通报。各局在解决好金属异物问题的同时,要加强对重金属汞的检测工作。在中韩双方尚未就水产品重金属的检测标准达成一致前,暂时参照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62的有关规定。

  附件:1。输韩水产品金属异物检测封识(模板)(略)

  2、包装封识加贴部位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