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保证金多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除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经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还应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管理。依照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设置,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级质监所在其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权,质监所应当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各级旅游质监所具体负责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质监所在审理赔偿案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中遵循先行调解原则,调解无效再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进行审理,办案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签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