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
正文: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极有可能给被检验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对此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是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大产品的销售量。如果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会对企业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会造成损失,也会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对被认证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