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妇女的政治权利
一、西藏对妇女参政权利的立法保护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一)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二)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三)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①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妇女有资格当选任职于依国家法律设立而由公开选举产生之一切机关”,“妇女有权担任依国家法律而设置之公职及执行国家法律所规定之一切公务”,其条件均应与男子平等。①
国家立法在这一方面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妇女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干预行为。男女平等需要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反性别歧视的法令法规才能得以实现,国际上的许多立法和建议都需要政府来施行。由于个人或群体被束缚在政治体系结构之中,而国家组织和制度对个人和群体具有强制作用,因此国家立法中有关妇女的规定,直接决定着妇女在政治中的地位。
新中国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中,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参政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不分种族、性别都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原则,从而使西藏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了法律保护。
中国有关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西藏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是以宪法为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法规在内的完整体系。同时,作为少数民族,藏族妇女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给予的各项优惠待遇。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至今,自治区人大和政府陆续制订了10多种与保护妇女权益相关的法规、条例。这些优惠待遇包括: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比例;享受全国人民对西藏地区的特殊支持,免缴多项税费,小学高年级和中学中的藏族农牧民子女在升学中优先录取,享受部分免费医疗等等。
二、西藏妇女的参政途径
妇女参政是世界妇女运动最为关注的内容。妇女参政比较直接的含义可以被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妇女与男性一样,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妇女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其实质是妇女在上述各方面拥有与男子相互平等的权利。
1、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在西藏,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首先得到了宪法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更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在妇女代表比例上采取了非量化的方案,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妇女参政水平的差异和既有代表人数偏少的现实。有一些省市则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地区立法中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西藏自治区就是其中之一。
①<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在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妇女占有重要的位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具体规定:“自治区各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同时还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必须有妇女干部,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在第四、第五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分别占23.4%和28.9%,已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比例。①从60年代初西藏自治区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选举中,妇女参选比例均在90%以上。1993年,妇女参加换届选举的比例为91.6%,与男子参选比例相同。
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妇女境况>。
2、担任各级领导干部
在旧西藏,无论是农牧民还是贵族妇女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噶厦政府中没有一位女官员。担任政府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制度变化给藏族妇女带来的显著变化之一。她们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西藏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1993年底,西藏自治区妇女干部总数达19510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2.3%,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妇女干部总数的69.7%。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占8.94%。②1996年,全西藏有县以上的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察、女律师。③
3、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2年,中央派驻西藏的工作机构中设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1954年成立了拉萨市爱国妇女联谊会。1960年,西藏召开了第一届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宣告西藏妇女有了自己的群众性组织。
西藏妇女联合会以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解放为己任。它代表妇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制订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工作,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并有权建议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解决妇女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并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西藏妇联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比较健全的基层组织系统。在西藏自治区972个乡(镇)中均建立了妇联组织,7188个村和居委会有妇女代表委员会,共配备乡镇妇联干部1330多人,村和居委会妇代会干部11170多人。①自治区政府、拉萨市政府及各地区政府中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作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三、藏族妇女政治参与的特点
西藏的传统政治制度以政教合一为基本特征,妇女遭受到政权、神权、夫权的沉重压迫,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西藏通行数百年的《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妇女被列入下等下级。《十六法典》中的杀人命价律规定,要根据死者和凶手的地位高低贵贱,确定赔偿命价之多少,‘对于妇女则要比各自命价少出半倍”。亲属离异律中规定:妻子无理抛弃丈夫者罚金十八钱黄金,丈夫无理抛弃妻者罚金十二钱黄金;分家时“女性应分得财产为男性的四分之一”。奸污罚锾律规定:如系女方勾引有妇之夫,勾引之妇必须交付其妻赔礼费。若丈夫偶尔一、两次犯奸,则不用送付赔礼费。《十三法典》将妇女和乞丐、铁匠、屠夫等一样,列入下等下级,命价为草绳一根。如被杀死,只要“付给部分钱财即可”。②
由于受到宗教、政治、文化上的多重歧视,妇女自身也将生为女人视为不幸。来世修为男身是妇女对宗教寄予的特别希望之一。西藏民主改革彻底打碎了封建农奴制的枷锁,西藏妇女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普选权,而且被吸收进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成为管理和监督国家的重要成员。西藏妇女从被彻底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到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这一特点首先是社会制度变化造成的。
由于国家通过立法和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途径加强妇女的参政水平,西藏妇女在各级人代会和行政干部的人数上有了迅速提高,但是数量增长只是衡量妇女参政水平的指标之一。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西藏妇女担任高级别职务的数量要远远落后于男性。在乡村基层政权中,妇女干部的比例也比较小。在堆龙德庆县乃琼乡,田野调查涉及的50户农民中,总人口300人。妇女156人,其中18岁以上的妇女100人,只有1人担任村干部。而男性中则有19人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基层政权的领导职务。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非常复杂。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严格束缚下,藏族妇女从未有过独立的政治身份,处于对男性的从属地位,参政起点非常低。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首先取决于她们在伦理中所处的位置。妇女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淡薄。因此,要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是十分重要的。西藏妇女的劳动负担沉重,使她们更多地注意到与自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问题,而较少顾及从宏观上参与和影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订。同时,由于劳动负担和生育问题,妇女受教育的时间和水平都比不上男性,使她们在与男性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改善和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不仅是妇女自身的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民主、法制的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