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江首例同命同价交通事故:原告家属多获赔8万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正式判决首例“同命同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该县一农民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按照旧条例,死者家属应获死亡赔偿金2.9万元。但广西实施“同命同价”新条例后,其家属获死亡赔偿金11.3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陆某是百色市田东县一汽车司机。2009年9月,陆某聘请一司机驾驶自己的货车,由田东县往环江县方向行驶。在距离事故地点约1公里时,司机发现该车制动性能出现问题,遂停车告诉给同车的车主陆某。但陆某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修,并亲自驾车继续前行。在行至环江县八戒山附近一下坡弯道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车上装载的木头散落并砸向路边行人李某,致使60多岁的李某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的家属遂将陆某告上法庭。在赔偿的标准上,双方发生分歧:由于李某属于农村户口,但20多年来却一直生活在环江县城,应采用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收入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成为焦点。

  由于从今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和城镇居民享用同一标准。于是,法院判决陆某和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11.3万元。这例交通事故的赔偿案,成为环江县首例“同命同价”赔偿案例。

  据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谭洪峰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由于户籍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相差几倍,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质疑,新实施的条例正逐步改变这一现象,将赔偿权利人的生活环境考虑在内,显得更科学合理及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