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虚构贸易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违法责任主体

  (1)出口经营单位,福建某贸易公司委托当事人申报出口,但其提供的出口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在出口申报活动中没有过错,不能将其作为当事人;

  (2)出口发货人,作为国内出口供货商,按照正常的价格出售给贸易商,且在出口申报过程中只提供发货人资格证明,没有参与申报,也未查清其参与出口退税,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报关企业,即当事人自制相关报关单证,为取得高额政府补贴,高报出口价格,应当追究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2、处罚幅度

  本案对报关企业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鉴于报关企业为了追求高额政府补贴而高报出口价格,按照一般情节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8%的罚款似乎合理。

  但是,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未查清其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显然属于只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案当事人却被罚119万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案,假定本案经营单位参与了高报价格行为,则应当追究经营单位的申报不实法律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没有查清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则只能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样的一个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责任,罚款119万元,而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最多只能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报关企业的处罚比对经营单位的处罚要重很多,显然有失合理性和公平性。

  虚假贸易的危害巨大,目前我国虚假贸易主要是“政绩型”虚假贸易。首先搞虚假贸易的企业获利,挣了补贴的钱。其次官员的政绩上去了(外贸是拉动gdp的三驾马车)。三,把国家的钱这种通过补贴的形式变成自己的钱,提高生活水平。因为下面利用虚假贸易有些巨大的利益,上面的打击虚假贸易策略很难落实。今年,某省40%的贸易是虚假贸易(真实数据),一直在强调打击,但地方政府一直不作为,而且虚假贸易从表面上是合法的,很难抓到证据。并且虚假贸易很多危害是间接的宏观的,没有直接的可见的危害,也不好打击。

  网友:虚假贸易有什么危害吗?

  律师:影响全国贸易进出口总值数值虚高,进而影响国家高层对经济的决策。骗取了地方政府的补贴,部分地方政府给予外贸补贴(导致很多真实贸易商反而得不到补贴)。引起了更多地热钱流入,造成通货膨胀。根据目前政府的态度,虚假贸易必须要严厉打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