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形式有哪些?

  要约有如下特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要约合格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4、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