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1、要约因期限届满而失效,通常表现为受要约人不作出行为。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产生效力的问题。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因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而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