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告成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有损失、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等。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四)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