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显失公平的含义,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