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构成要约的条件有: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