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到狗,保险也要赔
案件回顾:
宠物狗撞轿车骨折司机不愿付医药费
2015年春天,杨某下班回家,走到小区路对面,正准备从路西边穿过马路回家,谁知杨某养的金毛狗在路东边看见主人回家,冲着主人“汪汪”嚷叫,穿越马路奔了过去。不巧这时,施某驾驶轿车驶了过来,小狗一下子撞上了车辆左侧,只听小狗发出“嗷”的一声,退了回去。
事发后,狗主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现场勘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见到爱犬被撞,杨某心疼不已,当即和施某带着小金毛到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狗右腿肱骨骨折,左前肢下侧多处挫伤,内有血肿。随后,医生对小狗采取了“内固定”手术。此后,杨某几次带小狗去医院,合计花费各项医疗费用9000余元。
小狗治疗结束后,杨某要求施某赔偿医疗费。施某很委屈,认为是小狗突然蹿出,撞上了自己的车子,杨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狗,况且交警也未对这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拒绝赔偿。
据杨某介绍,金毛狗是自己当初花了4000元买的,养了一两年的时间,家人都很喜欢,现在被车撞伤了,理应得到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
提起诉讼:
狗伤算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40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杨某遂将施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赔偿小狗的医疗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不在理赔范围
在法庭上,施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是狗穿过马路撞上自己的车辆,自己没有责任。
施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表示,这次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况且小狗的主人杨某没有将狗拴上狗链,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自己本身存在过错,才导致小狗被撞受伤。
保险公司称,小狗治疗产生的近万元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损失不应超出小狗的自身价值,也就是4000元。如果超出了,属于小狗的主人自行扩大损失,不应支持这种赔偿诉求。
法院:算财产损失该赔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出具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应当是一起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只能认定为杨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鉴于交警部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仅能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因为本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且双方陈述有出入,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展开背对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4000元损失,施某当庭赔偿100元,杨某也欣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