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给对外担保“松绑”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2.45万亿美元。坐拥庞大外汇储备,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正在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型。根据国家外管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进一步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

  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无任何资格条件限制

  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新规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譬如根据担保人机构类型,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由银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即可。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调整为境内机构及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此外,新规统一、简化了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将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统一调整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新政策还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由于我国企业在境外没有授予信用等级,因此如果投资境外,融资渠道之一就是由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才能取得一定的信用额度。这些企业的海外融资全部要依赖于对外担保业务。所以,对于一直致力于海外投资的企业,国内银行的信用担保对他们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境外担保项下大连去年试水境内中资企业贷款试点

  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期间,着力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这种背景下,国家松绑金融服务和外汇管理政策显然是水到渠成。

  目前我国境内对境外投资的融资支持,主要是贷款和担保融资。2008年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业务。2009年,外管局允许境内企业对其境外机构进行放款,并将融资性对外担保由原来的逐笔报外管局审批,改为余额控制。

  去年,外管局在大连地区推广境内中资企业接受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并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允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额度内,在境内借用外汇或人民币贷款时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担保。过去,不管中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向外举债。试点启动后,企业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额度内,在境内借用外汇或人民币贷款时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担保。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

  此前,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而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此外,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

  “松绑”后政策有七大变化

  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七大变化。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

  髴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

  髵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髶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

  髷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髸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

  髺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

  髼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