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二)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正常来讲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也要注意银行在放贷时,是否要求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单独提供个人担保,如果因为贷款个人提供了担保,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告知函是告知受告知人相关事项的一种文书,担保公司告知函有很多类型,依据告知事项而定,例如合同解除告知函、履行债务告知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